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