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