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