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工业及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鼓励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生产、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