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