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