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