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条例第十八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冒用质量标志、品牌标识或者销售冒用质量标志、品牌标识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