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广,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引导和规范销售行为,推进品牌营销体系建设。

鼓励“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被授权使用主体创新品牌营销业态,丰富品牌体验场景,自主开展或者共同参与品牌展览展销、合作交流等营销推广活动,提升品牌市场竞争力。

鼓励行业协会支持、帮助“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被授权使用主体开展品牌营销,提供市场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展览、推广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