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