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船舶、港口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