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汉江丹江流域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保护工作,落实分级分部门管理责任。在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管理区域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