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