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