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和各方资源,创新拓展城乡公共阅读空间。

鼓励公共图书馆依托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特色文化街区、产业园区、交通枢纽、边境口岸、民族特色村寨、乡村振兴重点村等场所,布局建设城市书房、旅居图书馆、智慧阅读驿站、民族文化主题书房、国门书社(屋)、文旅融合阅读空间等复合型新型阅读空间,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与民族文化、旅游、科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业态融合发展,拓展文旅融合新业态、新产品,创新服务方式。

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加强跨系统协同发展、互联互通,通过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等方式开展联合服务。

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