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为老年人设置阅览专区或者专座,提供便利服务;积极创造条件,为残疾人配置专用阅读设施设备,提供无障碍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