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护和使用文献信息。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属于档案、文物或者国家秘密的,其管理和利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