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