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由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