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