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