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对生长受到威胁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应当采取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和迁地保护、野外回归等措施。

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应当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