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