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