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