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市人民政府与汉中市人民政府根据汉江流域水质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协商建立汉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补偿方案由市有关部门与汉中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县(市、区)之间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