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化龙山保护区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