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化龙山保护区界线标志的,由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化龙山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未向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由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