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化龙山保护区界线标志的,由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化龙山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科研观测、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未向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由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