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