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南北山绿化区域依法实行封育禁牧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育禁牧区域内放牧。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封育禁牧配套补助政策。

两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封育禁牧令,界定封育禁牧范围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封育禁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违法放牧、破坏网围栏、围墙等违法行为的巡查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