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南北山绿化条例第十七条尚未生效南北山绿化区域依法实行封育禁牧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封育禁牧区域内放牧。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草原、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封育禁牧配套补助政策。两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封育禁牧令,界定封育禁牧范围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封育禁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违法放牧、破坏网围栏、围墙等违法行为的巡查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