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