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绿化规划组织编制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