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