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树木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可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

树木基准价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