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