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禁止在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出租、出让或者房地产开发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