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造林绿化规划,分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年度实施计划分解绿化责任指标。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