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有效本条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