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城镇排水管网、泵站、排水河、排水口门、排水井、调蓄池以及其他相关设施。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服务于公众,承担转输上游排水的城镇排水设施。城镇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仅供本区域或者个人专用,不承担转输上游排水功能的相对独立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输水配水工程设施、再生水厂和其他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