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