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