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穿凿、堵塞设施;

(二)向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擅自启动闸门、移动井盖;

(四)向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危及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