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维护运营单位:(一)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管理;(二)城镇自用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管,由产权人或者设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三)产权人无法确定的排水设施由属地政府纳入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