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