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