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本市鼓励将处置后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污泥产品,作为土壤改良剂等,用于国土绿化、园林建设、废弃矿场以及非农用的盐碱地和沙化地。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不能采用土地利用方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