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