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建设单位进行管网内窥检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竣工验收的城镇排水管网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对竣工验收的城镇排水管网进行抽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