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排水管道与城镇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协商办理连接事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